思维,是所有心理学研究者都无法避开的一个词汇。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它极为简单而又极为复杂;作为一种心理现象,它极为普通而又极为奥妙。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宣称自己知道思维是怎么一回事,然而却没有谁真正了解它的全部内涵。
对于绝大多数哲学家而言,思维过程如同其他过程一样,都属于自然事件,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思维是无所谓正确或者错误的。但是为了区分真理和谬误之间的差别,哲学家们就不得不对思维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而这一阶段的研究显然就不属于自然的范畴了。以某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来说,正确的解决方法必然不同于错误的解决方法。依照心物同型论,这种差别不仅会在逻辑方面表现出来,更能够在现实中有所体现,并且在自然存在中被感知,这也正是思维在心理学层面的意义。
进一步来讲,思维过程比其他自然事件更能说明我们在这本所要探讨的心理学原理,因为它代表着一种动力学,而这正是我们所倚赖和崇尚的。在知觉系统中,决定我们拥有怎样知觉的是刺激在感官表面的分布,也就是说,知觉是依刺激的情况而定的,但这种依赖在纯思维过程中是不存在的,能够在最高程度上影响思维过程的是旧有的过程,即痕迹序列。毋庸置疑,这恰好能与我们的心理学理论互相验证。所以,我倾向于在接下来所要进行的探讨中将思维与痕迹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将思维过程置于一个拥有大容量的复杂痕迹系统中进行研究。
首先,我们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思维过程是如何被唤起的?一种最简明易懂的解释就是,一个存在问题的情境出现了,起初问题得不到解决,而最后问题被解决了,这中间的转化就是一个思维过程,而唤起这一过程的就是解决问题的需要。那么这一过程又意味着什么呢?我认为依照痕迹理论来说是这样的:最初,特定的痕迹系统与当前过程并没有产生交流,而后来则产生了。不过,这种交流并不一定能起到正面的影响,或者有可能不产生任何影响。
下面我先针对后一种情况发表看法,就从一个生活中的情景开始吧。有一次,我的一位朋友A问另一位朋友B:“你知道诺亚听到下雨的声音时会说什么吗?”而B并没有第一时间说出答案,事实上他被这个问题给弄懵了,这一点从他久久无言就能看出来。于是A只得给出了答案:“他会说‘方舟’呀!”过了一阵子,我这位朋友B又见到了他的朋友C,并将这个问题转述给了C,我猜他是想小小的刁难一下C,朋友之间这种无伤大雅的小玩笑总是很常见的。果然,C也不知道怎么回答,但出乎我意料的是,B给出的答案却并不像A所说的那样,他说的是“当然是‘听’啊!”
显而易见,B并没有理解A给出的答案,也就是说,这一问题始终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在听到“方舟”这个词的时候,B是理解它的词意的,也就是说,那时正在进行的过程与“方舟”一词的意义所代表的痕迹系统产生了交流,然而这种交流却并未对该过程施加什么有益的影响,原因何在呢?就在于这一痕迹系统未能首先与“下雨”所代表的“洪水”痕迹进行交流,所以B没有理解这个谜语的双重含义,而是仅仅将对“方舟”一词的理解局限于该词汇原有的语义之中。故此,当B再将这个谜语复述给C的时候,原本的喜剧性效果并没有出现,实际上B愚弄了自己,而且使得C也同样摸不着头脑。
理解了这种情况之后,再来审视痕迹与过程交流所带来的正面结果就变得容易多了。以下述事实为例:有一次,我希望一位好友与我一起去西班牙旅行,而他给我的回答是“我也想去,但我最近手头不宽裕”。在这一情境中,我的提议与我朋友的个人财务状况所代表的痕迹系统产生了交流,而这种交流无疑能够解决我们面对的问题。
现在,我们回过头去再审视一下刚才的谈论,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无论是在谜语的例子中还是出国旅游的例子中,决定思维过程的都是思维的内容,也就是说,问题的内容与旧有痕迹系统中的内容产生了交流,从而使得问题得到了有效或无效的解决。那么思维的形式有没有可能在其中发挥作用呢?下面的实验也许能提供适当的答案。
在实验中,实验者要求被试者对她所提供的一些未完成笑话进行填充,例如,一位年轻的女士对弹奏钢琴有着强烈的爱好,并经常因自己的演奏技巧而感到十分自得。为了在演奏钢琴上有进一步的成就,她不远千里去拜访著名的钢琴大师鲁宾斯坦,并在他面前弹奏了一曲。弹完后这位年轻女士问鲁宾斯坦:“您认为我现在应该做什么?”鲁宾斯坦回答道:“……”针对鲁宾斯坦的回答,实验者为被试者提供了以下几个选项以供选择:
(1)到此为止吧,女士。
(2)到德国去进修。
(3)去种土豆吧。
(4)学习弹钢琴。
事实上,无论是哪个选项都包含着痕迹效应,譬如对德国汇集了许多知名优秀音乐学院这一点的认知。从内容来看,每个选项的填充都能使笑话变得完整,也就是说,被试者对特定痕迹的选择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在(3)(4)两个选项中,问题的解决表现出一种更为特殊的形式,如果被试者采用这两个选项作为填充内容,那么这个笑话就真正具有了笑点,也就是说,做出这种选择的被试者是按照“笑话”的思路进行选择的,在这里,思维过程的形式最终取代内容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
在这位实验者提供的一系列未完成的笑话中,还有一个例子可以对我们的结论作出有益的补充——被告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释道:“法官大人,您听我解释!我的车速不是每小时50公里!当然也绝不可能是每小时40公里或30公里!”法官:“……”针对法官没有说的话,实验者提供了如下的选项:
(1)那我猜你马上就要倒车了。
(2)你是在停车吗?
(3)的确,因为你的速度还要更快一些。
(4)对,因为你的车速是每小时60公里。
显而易见,被试者无论选择哪个选项,这一选择过程都会与代表着汽车计速器的痕迹发生交流。但是,不同的思考方向——也就是思维形式,会导致不同的选择。选择(1)(2)项的被试者,思考方向是这样的:50—40—30……一直趋向于0,这是一种“肯定型”思维形式;而选择(3)(4)项的被试者,思考方向则是相反的:30—40—50—60,这是一种“否定型”思维形式。
总而言之,思维过程的唤起是由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而解决问题的结果则取决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两种因素。并且在实际情况中,它们不一定是相互独立地发生作用,而更可能共同作用于问题的解决,至于究竟是如何共同作用的,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