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记忆既包含即刻之前发生的事件,又包含着那些久远的事件,那么它真的能够完全被还原为痕迹吗?这样的痕迹又是怎样对有机体产生影响的呢?我们可以从下面这个例子展开有关探讨。
假设我的手边有一面鼓,我用手敲击它来形成这样一段节奏:V V—V V—V V(“V”是音乐中的重音符号,而“—”则代表相对柔和的节奏),听的人很容易就能判断出哪一处音节是重音、哪一处音节相对柔和,因为它们是先后出现并从彼此的响度当中取得自己的强度特征的——有了重音,柔和的音节才显得柔和;重音也是相对于柔和的音节而存在的。然后,我再敲出一组新的节奏:——▆——▆——▆——,其中“——”代表着与之前的“V”强度相等的音节,而“▆”则代表着强度更大的音节,虽然之前的音节强度没有改变,但它却不再作为重音出现了,因为有比它强度更大的音节取代了它的地位。以此类推,即使在一组节奏当中出现的音节在音乐术语当中都被定义为“柔和的”,但只要在强度上有所区别,那么就肯定会有音节成为重音。
在这个例子当中,我们对轻重音节的判断并不一定源于当前音节之前被敲击出的那个音节,而是以最初或最末的音节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当前发生的事件依赖于先前发生的事件,但后者并不一定是即刻之前发生的。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在演奏一段音乐的时候,在首调记谱法中,定调为C大调的sol(大音阶的第五音)与定调为F大调上的sol所演奏的音是不同的。如:C大调的sol在演奏时为g,而F大调的sol在实际演奏时就变成了c。再比如B大调中的sol在实际演奏时所演奏的音为升f。事实上在这些例子当中,我们做出判断所依靠的都是在自己的听觉刺激下产生的直觉经验,而那些特定的刺激——譬如重音——又依赖于此前的刺激产生的结果。如果此前的刺激停止,那么这些结果也会随之消失,我们听到的节奏或曲调也就不复存在了。
斯托特将这种现象称为“主要保持”,或“主要记忆”,他的这种理论与我们所说的记忆痕迹理论非常相似。主要保持理论具体阐释为:“如果同一刺激不断进行有规律的重复,就会产生某种指导性,因为每一个相继事件的诱因都贯穿了同样的刺激,所以有机体的意识在这个过程当中的变化必然是在这种刺激的保持作用之下发生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先前发生的事件所遗留下来的累积倾向在起作用。”对此,斯托特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当处于一首曲子末尾的那个音符响起在我耳畔的时候,它可能是此时此刻出现在我知觉中的惟一一个音符,但是,其中的曲调依然是存在的,并且是作为一个特殊整体的一部分而存在,带有居于整体当中的这个位置所应有的特征。建立在音符的有序序列这一基础上的累积倾向与我的耳朵所接受的新刺激共同影响了我的意识。”除此之外,他还举了视觉方面的例子:“每当我阅读一段文字至最后一个词的时候,这个段落的内容就会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我的脑海中,这就是我先前的阅读过程所产生的累积效应,但是作为直观的视觉资料呈现在我意识当中的仍然是最后一个词汇以及它本身的含义。”
对于斯托特的例子,我这样理解:一首曲子的最后一个音符和一个段落的最后一个词,实际上是以独立的形象出现于我们的意识当中,但是累积倾向的存在使得它们携带着整首曲子和整个段落呈现出来。然而,“意识”毕竟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事件,也就是说它是需要时间的,不同的音符保持的时长不同,所需要的时间也就不同。以下一页图中这段音乐为例,从乐谱中可以看出,第四个音符在弹奏时需要保持的时间稍长,而第五个音符所需要的时长则最短。当第四个音符被弹出时,它就是呈现在我们意识中的惟一一个音符,相对应的,这一“呈现时刻”较长,同理,第五个音符的“呈现时刻”最短。这就说明,“呈现时刻”的长短建立在我们的听觉器官所受到的刺激的特征之上。另外,音符的时长还代表着该音符的含义,譬如四分音符的时长为一拍,而八分音符的时长为四分音符的一半,这也就意味着那些呈现在我们意识中的内容的含义与它的“类型”有关。
音符图例一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如果我们这样看待一首曲子,就等于将演奏这首曲子的时间分成了一系列时间间隔,这些时间间隔是如何被确定的呢?或者说,一个呈现时刻为什么能够对应一个确定的音符呢?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可以用空间组织中的单位分离来解释:在空间组织中,引起分离的原因是刺激的异质性,即拥有同质刺激的单位将它们本身与场的其他部分区别开来,并使自身达到统一,而作为时间组织的音符也是同样因为自身的同质性与其他音符相分离。我认为这种思路是正确的,空间组织与时间组织的确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刺激的变化也的确对应着知觉的分离,但是这个解释却已经走入了误区。
音符图例二
来看这样一个例子:上图中的这段音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从C调升到C’调,另一部分从C#降到f#调,第二次降调的音符被包含在第一次降调的音符之中。这两部分曲调在音符a处相遇,但这个音符a并不是一个长音符,而是由两个正常长度的音符组成,只不过其中一个是上升音阶,另一个则是下降音阶。所以我们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个呈现时刻并没有对应着一个确定的音符,然而有一个音符包含了两个呈现时刻。这就表明时间组织与空间组织的特性并不完全一致,二者之间仍存在着某种差异,即时间组织具有一种空间组织所不具备的连续性。
就像阿喀琉斯与乌龟赛跑的例子一样,一个运动的物体绝对不会停滞在某个地方,而总是通过这些地方,乐曲也是如此,除非它已经走到尽头,否则就绝不会停留在某个音符上。事实上,任何一种时间组织都具有这样的特性。所以我认为斯托特的理论有其正面的意义,但也并非完全正确。我们可以利用他关于累积倾向的解释,将其与知觉运动理论相结合,来解决我们所面对的问题。
如果一个运动物体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内,并在我们的视网膜上留下a、b、c、d等对应的刺激点,我们就可以说,当视网膜上的每一个点受到单独的刺激时,就会提供给我们在对应的位置上关于这个点的信息,但是,由于刺激是作为一个系列而存在,所以在第一个点的刺激发生之后,接下来每个点的刺激都会与此前的刺激所产生的累积倾向相结合,从而为我们呈现出一个完整的运动物体。按照斯托特的原理,我们可以这样说,每一个点的存在都应当是我们意识到的惟一一个点。然而它又是作为特定运动轨迹的一部分而存在,所以在我们的意识当中,它具有一种特性,也就是速度。我们习惯于把运动的知觉解释为心物场内的动力过程,即“从不停滞,总是通过”的过程,因此,我们关于运动的理论对时间组织有着明确的依赖性,这也是我们的理论比斯托特的理论更加具体的地方。
可以确定的是,斯托特原理中的“累积倾向”就是我们所说的痕迹。斯托特对累积倾向原理的运用体现在将时间过程分割为一系列瞬间过程上,而我们的痕迹理论则将时间过程视为完整的时间组织,在这个时间组织当中,位于后面的过程受到前面过程遗留下来的痕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