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环境不等于心理场

时间:2024-06-28 21:26:01

行为环境不能作为心理场来被我们接受,对于这一点,有以下三个原因:

(1)行为环境的本体论地位。

行为环境不等于心理场

刚刚接触行为环境的动力特征描述时,我们可能会产生某种勉强的感觉。有人或许会说,他们正在使用一个词语,而且这个词语在整体当中的意义具有明确的界定和充分的含义,我们可以称这个词为“力”。对于这种说法,或许会有人争辩:“力这个概念,只有在物理学中才具有明确含义,我们无法明确它在行为环境中所指代的是什么,它是物理学中的一种结构,而非数据。但是,现在它却被视为行为世界的特性,引入到了一个原本不存在的位置上。”

即使这样的描述存在合理性,但这也只是一种描述而已,关于力的物理学解释,目前已经潜移默化地进入行为世界,甚至可以去解释实际的行为。当然,除了这一点之外,我们无法确定行为世界到底存在于哪里,它们的本体论位置和地位又是什么,抑或它们是否为客观存在的两种实体,即精神和物质,而行为世界又是否是由精神所组成。

我承认,在我试图找出一种从上述观点中摆脱出来的方法之前,我对它们是赞同的。很多人认为力、场等术语的含义不仅仅局限于物理学之中,它们在其他领域中还存在更加广泛的含义,而那些更广泛的含义只是它们在物理性含义的例证而已。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向相同的容器中注入非等量的水,很显然它们水平面高度是不同的。然后,我们再用橡皮管将容器底部联结起来,这样一来,不同高度的水会产生不同的压力,压力强的容器中的水就会流入压力较弱的容器中,最后使得水平面达成一致。我们将这一纯粹的物理运动与以下的例子相比较:美国储备有大量的黄金,而欧洲的储备数量相对较少。按照流体力学的原理,美国的黄金会越过大洋流动到欧洲,最终使得两者的黄金储备相平衡。当然,这个过程大多会出现在经济领域当中。由此可见,这两个例子在形式上是相似的,而且“力”的应用在经济学领域也是非常恰当的。所以,我认为经济场与行为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相同的,它们都拥有各自对应的力系统。

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行为环境中同样存在着力,这种力可以使人产生实际的身体运动。经济的力产生经济的结果,行为的力产生行为的结果。因此,心理学家不需要在研究行为场时再另外引入一种名为“心灵”的实体。

虽然这一论据对科学哲学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却使得物理结果与行为结果,或与经济结果的关系完全处于一种朦胧状态。我希望以上的一切事件都可以在同一个论域中发生,所有的活动都能在同一个论域中被界定,而不是从一个论域的结果推至另一个论域结果。

人是有机体,而有机体的本质就是一个物理化学系统。因此,我们的行为所消耗的能量属于物理化学的能量,我们的每一种运动所产生的力也属于物理化学的力。尽管人的生存依赖于地理环境,但人的活动必须按照物理化学的过程来得到解释。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理解,我们就能将人的行为活动统一归为物理化学这一论域。物理学中力的概念可以适用于行为,而场的概念同样如此。

(2)行为环境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行为环境依赖于地理环境,这一点不言而喻。我们可以将行为环境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视作一种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地理环境看作是行为环境的原因。但问题是,行为环境与地理环境属于不同的论域,我们不能将一个论域的原因视作另一个论域的结果,同一论域中的事件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这种逻辑,地理环境属于物理领域,那么地理环境所产生的结果也应该属于物理领域。既然行为环境是地理环境的结果,那么它理应也属于物理领域。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答案是理所当然的,或者暂且将其搁置一旁,再去研究新的问题。然而我要说明的是,科学会在不同水平上运作,有较高水平的运作,也有较低水平的运作,且不同水平的运作可能在长时期内不会相互干扰。我们将化学和物理相结合形成了一门十分先进的科学。但是直到今天,我们也不能将所有的化学反应都还原为质子和电子的运动,即使这种变化在原则上存在着可能。以此类推,我认为作为最低水平的基本概念,心理场不可能与行为环境相一致。因为心理场必须与地理环境建立因果关系才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与其他科学一样,心理学也存在不同水平的运作,而行为环境只是这个心理场中运作的一部分而已。

(3)行为环境的不足

我们无法根据行为环境来解释人类的所有活动。其中,至少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行为没有对应的行为环境。对此,我将对它们进行逐一论述。

首先是所谓的条件反射。肌肉组织的紧张度随时随地都能得到调节,否则我们便无法进行坐立站行。但是这种调节是不知不觉的,或者说我们根本意识不到,所以对于这种条件反射是不存在行为环境的。

阶段性反射与紧张反射存在着相似之处,对后者来说为真的东西,前者也会视为真。如果将一个人的眼睛暴露在强光之下,那么他的瞳孔便会缩小;而将强光移除,其瞳孔又会重新放大。因为这个人可以看到光线的来去,所以我们说这里存在着一种行为环境。但实际上,这个人意识不到自己瞳孔的运动。在这种情形中,即使存在着某种行为环境,现象行为依然会消失。于是,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条件反射中,行为环境的存在与否不会对结果构成任何影响。

显然,在这类反射中,应用场的概念不可能与应用行为环境的概念相同。反射是一种刺激-反应相联结的原型。如果加入场的概念,条件反射可以大致分成两种,一种是形成场条件的行为,它们相当于依靠行为环境的行为;另一种是没有形成场条件的行为,它们相当于不依靠行为环境的行为。当然,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

其次是在行为环境以外决定行为的力。决定我们行为的力不一定是我们所认为的那些决定性因素。例如,我们为了取悦某个人而去做某件事,结果我们所做的这件事可能会使另一个人陷入烦恼。而陷入烦恼的人不需要在场,也不需要存在于我们的思维之中。这些隐蔽的力实际上并不存在于我们的行为场中,我们也不能根据行为环境来解释这类活动。它们与其他行为一样,都需要一种共同的解释性概念。因此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明心理场无法与行为环境相一致。

最后是记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记忆决定了我们的行为场。例如,我会与昨天相识的A聊天,而不会与素未谋面的B聊天。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在我的行为环境中A是一个熟人,而B只是一个陌生人。但是也存在某些特殊方式所形成的记忆,它无需行为场的中介作用也能决定人的行为。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实际存在的行为环境来解释打字员快速而准确的操作,或者钢琴家行云流水的弹奏。他们的操作包含了以前所有的训练成果,但是那些训练并不属于当前的行为环境。除了技能,还存在其他位于行为环境之外的记忆效应。例如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经历:有时我们会突然想起一个人、一座山、一条河,但是细想之下,却又叫不出它的名字。而当我们准备做其他事情时,它的名字又会突然浮现在脑海之中。这种现象可以说明在没有行为环境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发生某种行为,这是一种操作之力的结果,也是一种场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