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历史里对于女子的地位有关系的倾向,现在已去其一。但这一个还是小的。那大的,假使把它的全部的现象综合起来看,那确实对于女子是很不利的,因为它的目的是在维持女子的服从的地位。上文告诉我们,罗马亡了以后,它所传给西洋的良好的遗业对于女子是很便宜的。但是这种遗业,一旦碰上坚强有力的条顿民族的习惯和组织严密的基督教会,就土崩瓦解了。条顿的风俗和基督教的势力当然也不会是全部对女子不利的,所以专家的评论在这方面往往很有出入,但是就大体而论,它们并没有能让女子和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似乎是无可讳言的。条顿的民俗之所以不利于女子,有两个有力的原因。一是买卖婚的存在。买卖婚虽未必会降低女子的地位,诚如克劳利所云,但对于女子的人格,多少总有一些贬损。二是民族的尚武好战,在尚武的风气之下,一切和平而含有女性的作业就不受人尊重,而男女情爱的一事,自然也在无暇讲求之列。基督教起初对于女子是有利的,因为它的教义把富有女性的情绪重新解放出来,而加以崇尚;但后来组织越来越严密,理想越来越侧重禁欲的一方面,于是全部的气息便渐渐地对女子不利了。打头它就不许女子执行什么祝祷的职务。到此,它就更把她当做恶浊的性的代表,应该受人唾弃。 那位“偏心” 的教父德杜连(Tertullian)有一次说女子是“魔鬼之门”(Janua Diaboli);不到七百年以后,那位温柔而富于哲学的涵养的安塞姆(Anselm)也在文章里写着说:“女子是魔鬼的火炬。”(Femina fax est Satanoe) 下面我们照例举一些例证。
佛朗克人是条顿人的一派。他们行一夫一妻的婚制;女子是终身不自由的;她不能买卖财产,也不能继承财产,除非先取得她所隶属的家长的许可。一个男子娶一个女子,他对于这女子就取得了所有权,婚期也是由他决定,决定的时候,他就给女子的父母一些小的钱币,叫做“阿拉”(arrha即译作婚钱),成婚的后一天,他又送给女子自己一件外衣,叫做“晨衣”(Morgengabe)。既嫁而寡,女子便还归父母所有。 他们的法律(Salic law)规定凡碰触女子的行为须处罚金,执女子的手指而加以挤捏,也在处罚之列。这好像是很看重女子了。其实不然,处罚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得罪了女子,辱污了女子的尊严,乃是因为触犯了某人的财产而已。原始的日耳曼人可以出卖儿女,有时候也可以出卖妻子,甚至于可以把她们卖作奴隶。降至第十一世纪,卖妻的行为虽已属非法,也还时有所闻。
基督教的传说,比起条顿的习俗来,对于两性平等的维护,原是差较近情,但是一旦和此种习俗混合在一起,它不但不能加以补正,反而把它自己原有的“不洁”的观念火上添油一般地搀了进去。女子因为不洁,所以精神的地位要比男子为低,这一点就在教堂里的两性的待遇里也可以看出来。女子在教堂里,有时候要受种种限制,甚至于有没有进堂的权利,有时候还有问题;有的地方,她们虽可以进去,却只能停留在前厅里,就是在非寺院性质的教堂里,也是如此。 在教堂里男女还不免分个高下,是很值得注意的。
男女同属有性的人,但教会对于男子的观念,想教他性的成分越少越好,最好是能够完全取消,对于女子的观念,理论上虽不盼望性的成分越多越好,事实上却把种种性的现象都往她身上推;这样一来,女子的地位和女子人格的观念是必然的高明不到哪里去的。杜那尔曾也指出这一点,并且很妙地说 :“我不妨为男子女子各下一个定义,男子是一个阳性的人,女子是一个阴性的人……当初的基督教徒所尝试的是:就这两个定义里,在男子方面则去‘阳性’二字,在女子方面则去一‘人’字。”其实一般的宗教大都对于女子有些很有力的使她屈而不伸的影响,它尽管可以吸引女子,使女子皈依,但此种影响多少总是有的,初不独基督教为然。韦思特马克(Westermarck)甚至于说:“妻子之所以受制于丈夫,原因固多,但宗教也许是各原因中的最锲而不舍的那一个。”
常听人说基督教这种贬薄女性的倾向最厉害的时代里,有一次的宗教会议竟正式否认女子是有灵魂的。这是不确的,并且愚蠢得可笑;但说也奇怪,竟有许多作家,像鹦鹉学舌一般,把它再三地播弄。葛瑞高瑞(Gregory of Tours)在他的教史里说 :585年,罗马教会在马冈举行会议(Council of Macon)的时候,有一位主教提出一个疑问来,就是“人”字究属包括不包括女人在内,当时大众的意见都以为是包括的。女人没有灵魂的故事,大约就是从这个疑问里以讹传讹地散布出来的,未免太蠢得可笑了。后世的法家与律师,也时常怀疑到人字的含义,再三加以讨论,所得的结果,从女子的立场看去,有时候还赶不上马冈会议咧!初期教会对于女性的贬薄是基督教学者自己也承认的。梅瑞克(Meyrick)写着说 :“我们不能不理会,就是最伟大的那几位教父,对于女子的估量,也实在低得可怜,而对于婚姻关系的价值,自然也在鄙夷之列了。奥古斯丁(St.Augustine)是何等的一位圣哲,但他也以为婚姻的行为,除了为了要有子女的缘故不能不郑重采取以外,便再也没有可以勉强认为合理的理由;所以为了产生子女以外的一切婚姻中的性交是有罪的。为子女而婚姻,还有理由可说;为免除更不堪的淫恶而婚姻,虽有天谴,容可赦免;但婚姻是一种两人之间的社会生活,是一个彼此可以互相帮助、互相慰藉、有福共享、有难同当的结合,那时候便几乎没有人了解,也没有法子了解。”
德国勃朗女士(Lily Braun),用女子自己的立场,在她那本很重要的关于妇女问题的书 里曾经下一结论说:就对于女子有利的一部分而论,基督教最大的贡献是在把女子和男子放在同一的道德的水平线上。这方面最好的实例是耶稣自己说的那几句话:“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这两句话隐指男女在性的方面,彼此应该同样的忠贞。但勃朗女士又说:过此,基督教就没有更大的贡献了。“基督教——女子竭诚接受甚至于以身相殉、认为是可以救她们苦难的基督教,终究没有满足她们的喁喁之望。”
勃朗女士的话固然不错,但即就性道德的平等的一点而论,基督教教父的态度也不能说是全无轩轾。教父中最伟大的一位,圣巴西尔(St.Basil),在第四世纪的后半期里,把已婚男子奸非的行为分做两种,设对方为一已婚的女子,则为“犯奸”(adultery),设为未婚的女子,则不过是“犯淫”(fornication)而已。如为犯奸,则妻子即不应再认他为丈夫,如为犯淫,则仍应认为丈夫。 这样一个判断,对于妻子的道德的人格,是没有能全盘承认的,因为无论丈夫所犯的是“奸”是“淫”,其为对不起她,总是一样的。西罗马教会的许多教父,如吉罗姆(Jerome)、奥古斯丁与安勃鲁士(Ambrose),固然也未尝不承认丈夫与妻子应当受同一的道德律的制裁,但这不能算是他们的特殊贡献,因为在罗马文化的末期里,法律已经慢慢地悟到这种见解,初不待基督教努力的推挽,而后始可完成。但无论如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典(Canon Law)成立的时候,也就把这一层正式地采纳,规定丈夫和妻子同样地可以犯两种程度的奸:(一)单奸(simplex),即对方为未婚的男或女,与(二)复奸(duplex),即对方为已婚的男或女。
但理论上的性道德的均等虽然如此,而在实际的性道德里,谁都很难说基督教已经把它切实地包举起来。理论上是接受了,但实行则尚有待。社会风俗学家美国人桑姆纳(W.G.Sumner)曾经讨论到这一点,并且下一个结论说:“为什么这种见解没有变做习俗的一部分?无疑的是因为它们在形式上很武断,论其由来,是玄学的臆想所虚构,论其行使,是神学的权威所强制。它们并不是生活经验的自然产物,也经不起生活经验的斑驳。其行不通的理由,最后当然得求诸于生理的事实,男之所以为男,女之所以为女,就是这种事实为之厉阶。” 关于这一点,目前姑不具论,详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