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从3岁开始与生父和继母一同生活,生父与继母后来没有再生小孩,继母对小明视如己出,小明也十分尊敬继母。小明17岁时,生父与继母离婚。小明的生父不愿意抚养小明,继母虽然挺喜欢小明,但觉得自己没有抚养的义务,也不愿意抚养小明。那么小明应该由谁抚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基于与他们的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如果由于离婚或其他原因使得继子女与继父母不再生活在一起了,那么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不再存在了,除非继父母自己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因此,小明的继母如果不同意继续抚养小明,那么她与小明的生父离婚之后,小明就应当由自己的生父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