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年宪法。
1975年颁布的我国第二部宪法,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其后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订,但总体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1982年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此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既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使我国宪法规范同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的实际发展变化保持一致。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地位;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强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一起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