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凿但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事实的,不能从重处罚。当然,对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或者能够坦白的人给予从轻处罚无可厚非,但我国从来没有作过“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法理上看,“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事实的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拒不认罪,从重处罚”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就不能予以处罚。此外,“拒不认罪,从重处罚”同样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重处罚使犯罪嫌疑人的罪与刑并不真正相适应,而是使犯罪嫌疑人承担了超出其应当承担程度的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拒不认罪,从重处罚”通常是审判人员在希望犯罪嫌疑人作出符合判决的供述时作出的威胁,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存在刻意对非犯罪情节进行处罚的嫌疑。根据法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但我国法律并未作出对不如实回答的处罚规定,所以“应当如实回答”只是软性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事实上,是否隐瞒犯罪事实是考量犯罪者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条件。
从客观角度分析,拒不交代事实不是犯罪行为本身,同时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故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在审讯过程中拒不交代事实不构成犯罪,而不自证其罪甚至是被告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之一,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自身罪行的行为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对其从重处罚。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审讯中如何供述、庭审中如何辩护均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给出满足司法机关需要的陈述就给予其从重刑罚,是不符合情、理、法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