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对人的身心健康可谓危害无穷。很多人为了吸食毒品而不择手段,甚至抢劫杀人,无恶不作。吸毒、贩毒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许多国家为铲除毒品做了大量的工作。未成年人容易在社会上一些吸毒者的引诱下接触毒品,是沾染吸毒恶习的高危人群。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有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是指利用各种诱饵,使对方产生吸毒的欲望,进而在自愿和明知吸食的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毒品。引诱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至少要有一个或数个诱饵,此处的诱饵,是指行为人有意制造出来的、能够吸引被引诱者产生吸毒的欲望进而吸食毒品的一切事物;其二,被引诱者必须自愿吸毒;其三,被引诱者必须明知那是毒品而吸食。
教唆,是指诱导唆使或怂恿指使被教唆者吸食毒品。教唆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使用引诱的手段,而只要求行为人怂恿指使被教唆者吸食毒品。
欺骗,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毒品。例如:把毒品掺入香烟、饮料,或者将毒品伪装成药片等。
强迫,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毒,或者强行使毒品进入他人体内,造成吸毒事实。
未成年人心智单纯、难分是非,因此,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故而应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仅仅吸食毒品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要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并对其实施强制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