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国家立法权以及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规章制定权构成的。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具体层级如下: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规章。
第四,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第八,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各相关层级在立法上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它们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