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其原意是指舒适、幸福或无痛苦的死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即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即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措施。从表面含义上看,安乐死似乎能造福人类,但我们不能忽视其消极的一面:一旦安乐死被不怀好意的人打着“减轻、消除病人痛苦”的旗号加以利用,便会成为一把凶残的屠刀。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便患者本人自愿提前结束生命,若医护人员及其家属协助其实现,即“帮助”其自杀,也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会说:人人都应该享有生命权,宪法更是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有权选择有尊严地生存,也应当有权选择有尊严地死亡,安乐死不正是人们对死亡方式的自主选择吗?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在享有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任何处分权利都不是无限度的,都要在法律规定的制约下行使。随着医疗技术的迅猛发展,今天看来可能属于不治之症的,明天或许又会被研发出的新治疗方法所治愈。此外,目前我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健全,因而存在安乐死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刑法从“生命至上”的理念和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原则出发,保障整个社会公民的生命权不被他人肆意侵夺,因此,不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自杀行为认定为犯罪,而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则被认定为犯罪。
虽然有的国家(如荷兰)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我们要看到,那些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而严格的实施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安乐死被滥用。今天,我们也在努力研究和借鉴国外的安乐死管理机制,以消除安乐死合法化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以便建立起适合我国的可操作的技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