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售楼公司用各种广告宣传自己的楼盘,以吸引顾客。那么,他们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他人的著名商标是侵权行为吗?
举一个例子:原告是“LV”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被告为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大型户外广告中使用“LV”注册商标,且标有“LV”商标的手提包处在广告画面最显著的位置。原告认为被告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广告中使用“LV”手提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因如下:
首先,广告中的“LV”图案对被告的楼盘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从“LV”的使用来看,广告中虽然出现了“LV”商标图案,但该图案系“LV”手提包图案的一部分,而该手提包仅作为模特手中的道具出现在广告中,除此之外,“LV”商标图案既未单独出现在广告的其他部分,也未与广告中出现的楼盘名称、广告语等连用,因此,该商标图案并非广告商品的商标、名称或装潢,对广告商品没有商标性标识作用。
其次,广告中的“LV”商标图案不会就广告商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从广告效果来看,模特和手提包占据了近三分之一的广告画面,另三分之二的广告画面则几乎布满广告语,蓝紫色背景上的白色汉字明显、直观地标明该广告对应的商品系楼盘,楼盘也有其自己的名称,与楼盘有关的主体为“A公司”和“B公司”。消费者不会认为该楼盘由原告开发,或该楼盘与原告有利益关系,即该广告不会就该楼盘的来源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因此,售楼广告中出现其他著名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商家使用该商标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是否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