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商店里买了两个热水瓶,谁知这两个热水瓶都是问题产品:一个从来不保温;另一个在小王冲开水的时候突然爆裂,飞溅的热水和玻璃碎片把小王的手都弄伤了。小王找到卖热水瓶的商家要求赔偿。商家表示愿意给小王另换两只热水瓶或者退款,但他们认为造成小王受伤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小王应该找生产厂家来赔偿,不应该要销售者承担责任,销售者在销售环节中并没有过错。小王真的不能要求销售者给予赔偿吗?
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直接接触的是销售者,商品出了问题,消费者自然会先找他们。而且,一件商品的产地和销售点往往不在同一个地区,消费者要找生产者实属不易。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法律规定了销售者的先行赔偿义务以及追偿权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先向消费者给予赔偿;如果该损害是由生产者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这些责任人追偿,但不能以自己没过错为由在消费者面前推脱责任。如果出现由于商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和生产者中的任意一方要求赔偿,这既照顾到消费者追溯求偿的便利性,也考虑了若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数额较高,生产者一般会比销售者更有赔偿能力,允许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总之,上述法律规定的设立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一旦被消费者选为履行责任的一方,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当然,如果确非自己的责任,可在对消费者作出赔偿后,再向有过错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购买的两个热水瓶都不能实现其保储热水的消费目的,显然损害了小王的权益,他有权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此外,爆裂的热水瓶对小王造成了人身损害,即便这是商品自身的质量问题所致,但由于小王选择向销售者索取赔偿,销售者也必须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生产者追偿,而不能把小王像踢皮球一样踢给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