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著名的陈世美案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陈世美本是寒门出身,高中状元后被招为驸马,金榜题名,洞房花烛,可谓顺意至极。此时,其糟糠之妻秦香莲从家乡至京城寻夫,一纸诉状将陈世美告上衙门,上演了一出包拯怒铡陈世美的千古奇案。
我们先来看秦香莲的诉状。秦香莲32岁,状告当朝驸马郎: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杀妻灭子良心丧,逼死韩琪在庙堂。分析诉状可知此案中陈世美之所为如下:第一,重婚,即在已有一个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又娶一名妻子;第二,企图杀妻灭子,即主使自己的亲信韩琪杀死秦香莲及其子女;第三,逼死韩琪,即韩琪不愿杀死秦香莲及其子女,自杀身亡。
分析完陈世美的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其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定性。第一,重婚行为。这可以被定为重婚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陈世美当时已有合法妻子,却对外谎称自己为单身,并且通过合法程序再娶公主为妻,当上了驸马。这种为个人荣华富贵而抛掉做人最起码的道义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而且这也是犯了重婚罪,依现代刑法,陈世美要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公主并不知道陈世美已有合法妻子,因此,公主不需要承担重婚罪的罪责。
第二,杀妻灭子行为。这个行为事实上是最为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陈世美派其亲信韩琪暗杀秦香莲及其子女,这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最终没有成功,属于杀人未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实施杀人行为的是韩琪,但陈世美是主使,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不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参与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逼死韩琪。这里需要具体分析韩琪的自杀行为。如果韩琪不杀秦香莲,韩琪及其家人都会受到陈世美的迫害,则陈世美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他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威胁,只是韩琪由于无法向陈世美交代而选择自杀,那么陈世美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他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历史上的陈世美留给我们的只是负心汉的形象,我们认为其最不可饶恕的是抛弃了自己的结发妻子,转而娶公主为妻。这在道德伦理上确实是应当谴责的,但是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仅仅是这样,他充其量只能被判重婚罪,罪不至死。事实上,陈世美还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数罪并罚。即便按照现在我国适用死刑的原则,包拯那时的处罚也是比较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