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撞伤了一名行人后逃逸。后面路过的司机迅速拨打了110和120,警察与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救护车随即将伤者送往医院。经初步检查,伤者多处受伤,需要立即进行手术,但是伤者身上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医院无法联络其家属。
尽管手术存在一定风险,但为了争取时间抢救伤者,医院还是决定先进行手术。由于伤者伤势过重,医生虽竭尽全力抢救,但最终未能挽救其生命。事后,肇事司机被警方抓捕归案,受害者家属在对肇事司机提出赔偿要求的同时,还要追究当时为伤者实施手术的医院的责任。他们认为,医院未征得伤者家属的同意,在家属完全不知手术风险的情况下直接给伤者实施了手术,因而应对手术后果负责,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院方则坚持,当时伤员生命垂危,也根本联系不上其家属,及时手术是为了救人,院方的行为是合理的,不存在过失。双方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在此种情况下,手术失败导致的损失需要医院负责吗?
法律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治疗前,需将风险因素告知病人或其近亲属,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时,法律也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若未能征询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此,该案中的医院在病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没有征得其近亲属同意而进行手术,若事前已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而且对伤者的救治已尽了全力,那么即使抢救失败,医院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非紧急情况,医院对病人实施手术前应当告知其手术风险,并征得病人或近亲属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