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佳,平时也不遵守纪律,老师对他很是头疼。一天课间,李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5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校规中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定,对李某作出三项处理决定:第一,照价赔偿吊灯;第二,给予警告处分;第三,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家长和其他学生都没有感到不妥,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然而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学校撤销了原处理决定。
学校对李某的处理决定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处以罚款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可分为五等,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或开除学籍。学校可以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但不能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学校不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