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新产品获奖后,花6000元请某著名的学生鼓乐队在自己的庆功宴上表演,之后又让这些学生身披印有本公司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宣传获奖的新产品。当时本该在教室里上课的学生个个累得汗流浃背,满脸通红,每人却只得到一块雪糕和一本笔记本。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吗?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在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鼓乐队参加本公司的庆祝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该学校没有阻止该公司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让学生鼓乐队的成员停课去参加该公司的庆祝活动,也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公司在该学校的许可下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宣传,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该公司和该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该学校的非法所得,并给予该公司和该学校相应的经济处罚。此外,该学校还应及时为学生鼓乐队的成员补课,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