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安排校车接送学生往返学校和家之间。一天,校车在前往学校途中侧翻,车上的老师和多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校车事故造成的伤害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育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学校配备的校车应当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学校从学生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对其承担保护责任。所以,校车在前往学校途中侧翻造成学生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校车的侧翻是由第三人的违章驾驶造成的,那么又应该由谁负责赔偿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应该由违章驾驶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校方无过错,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校方无须承担责任。若校方并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所配备的校车未达到标准,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