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西方国家的政体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是指在宪政体制下由一个世袭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元首的政权形式。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
君主立宪制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两种政体。
二元君主立宪制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是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由君主任命内阁成员,政府对君主负责。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也设立了议会、制定有宪法,但君主仍保留着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国家的权力中心和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1871至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是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典型国家。根据1889年颁布的日本“明治宪法”,当时日本的政体也属于二元君主立宪制。目前约旦、沙特阿拉伯、摩洛哥、不丹、巴林等少数国家仍保留这种制度。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简称议会君主制,其日常的政治运作与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大体相同。其主要特点是: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代表国家行使一些礼仪性的职责,并没有实质的政治权力。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是英国。“二战”后,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实行的也是这种政体。
(二)总统制
总统制是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18世纪最早出现在美国。总统一般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总统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即分权总统制与超级总统制,分别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
美国的总统制是典型的在三权分立制衡下的总统制,总统不能控制全部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者互为制约;其中立法权由国会掌握,司法权由联邦法院掌握,总统掌握的是行政权,且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制约。总统需向议会报告国务,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一定程度的否决权。
法国的总统制是在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根据该宪法,总统拥有极大的权限。他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军队统帅、外交首脑;他有任免政府总理和组织政府的权力,并主持内阁会议,因而在事实上他也是行政首脑;他还有权解释宪法、解散议会;他的权力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上,这在某种程度上说超过同是实行总统制的美国。在戴高乐总统执政的十年间,他曾运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力,数度解散国会、撤换总理,并一度行使紧急措施特权,故法国总统又有超级总统之称。但是,超级总统毕竟是选民直选产生,因此如果总统违法,议会也可以对其提出控告,并由高级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