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有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施行的一种刑罚方式,是刑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犯罪者人身自由的最大程度的剥夺,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一般还会科以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参加选举、出版书籍和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附加刑。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行,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又罪不至死的罪犯,通常运用长期限制其自由的方式进行惩罚,以实现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安定。这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符合现代社会减少死刑、尊重生命的主流思想。
那么无期徒刑是否真的要终身服刑呢?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了解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首先,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有下列情况可以减刑:第一,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积极主动接受教育,改过自新或者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后一般可减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如果无期徒刑罪犯在服刑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阻止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有重大的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将一次性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假释制度也会对无期徒刑的最终刑期产生影响。假释制度是对于一些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不会再危害社会的服刑者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无期徒刑罪犯,除了因为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和累犯外,实际服刑13年以上,符合条件就可给予提前释放,让其接受社会的监督。这将有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为他们提供了一条重返自由社会的路径。因此,我国的无期徒刑制度与国外的终身监禁不同,无期徒刑罪犯并不必然终身服刑。
在我国,无期徒刑罪犯通常不会终身服刑,不再有犯罪危险的服刑者将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从而获得第二次新生的机会,为社会作出贡献。这也符合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人性化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