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凡被判处死罪的人,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立春时不能执行死刑,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汉代以后,这一习俗便以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
秋冬行刑的制度源于周朝。《周礼·秋官》要求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西汉的《礼记·月令》确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孟秋、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分别为农历的七、八、九月。农历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农历八月,可以大兴杀戮,但刑杀必须适当,违法曲断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农历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刑杀之囚犯。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掌控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此外,秋冬断狱、行刑,可以不误农时。
虽然我国封建法律对秋冬行刑制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统治者往往自行其是。王莽曾下令: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一律立即处死,不用等到秋冬时再行刑。隋文帝曾经发怒,在六月就要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劝其不可在春夏之时诛杀,他却回答:“六月虽然说是生长月,但此时必然有雷霆之声。上天既然能在炎热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秋冬行刑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出现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秋冬行刑”的规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