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时间:2024-06-28 13:26:08

王奶奶有儿名叫吉祥,在其爱人怀孕时,吉祥因车祸意外丧生了。那么这个遗腹子是否可以继承其父亲吉祥留下的遗产呢?

这里实际涉及的是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的问题。任何人要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结合年龄、健康状况(如是否有精神疾病)等因素,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由此可见,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其没有继承权呢?

对于胎儿应否享有民事权利,有观点认为,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义务,但胎儿迟早要出生,因而对其将来的利益要进行保留,所以不妨规定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种权利能力有成立要件:一是要能够活着出生;二是在权利关系发生时已是胎儿;三是胎儿仅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这种说法不无道理。我国目前采取的做法是:一方面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而胎儿没有民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为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设有一些特殊规定,如给予胎儿继承权。《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只要遗腹子能顺利出生,就可以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