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监护人的设定由相关法律的相应条款作出规定。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到了青春期,随着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他们在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这种状态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感到困惑与不安,必须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赖性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产生独立意识,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他们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其心理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过程中,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因此,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是非常有必要的,父母则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