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了政府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征税权,相应地,纳税人需要承担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应尽纳税义务,我国《宪法》在第五十六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还具有“返还”的性质,也就是“用之于民”。公民所缴纳的税收,最终会通过国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式用于纳税人。因此,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这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国家的税收收入相应增加,国家在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加,大量民生工程、社区服务设施、便民设施等的建设,都是国家税收增加后回馈于公民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