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1月30日,4个年轻人在伦敦萨维尔街3号的五层红砖楼的屋顶上激情演唱。这场40年前屋顶上的演唱会,是摇滚乐史上最重要、最经典的时刻之一,那4名年轻人就是Beatles(披头士),萨维尔街3号的红砖楼就是他们自己的公司,这家公司的名字叫作“苹果”。
这一年,乔布斯14岁,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摇滚乐迷。8年之后,这位嬉皮士注册成立了如今的苹果公司。14岁的乔布斯也许压根就没有想到,自己最终所从事的事业会与年轻时的精神追求完美地结合。
1977年,乔布斯在美国创办苹果电脑公司,并表示,基于对披头士的热爱,而选了“苹果”这个名字。但第二年,乔布斯就收到了英国苹果的状纸和法院的传票。英国苹果把苹果电脑公司告上法庭,罪名是商标侵权。1981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乔布斯承诺苹果电脑的经营范围不涉及音乐产业。2001年,苹果电脑推出音乐播放器iPod,并通过iTunes(音乐商店)在网上销售乐曲。英国苹果再度状告苹果电脑公司,官司打了若干年,双方争执不下,僵局一直持续着。直到2007年2月,在Macworld的大会上,乔布斯宣布了两件大事,其一是“苹果电脑公司”易名为“苹果公司”,其二是隆重推出了苹果的iPhone。在乔布斯演示iPhone的媒体播放机功能时,用的却是Beatles作品——《可爱的丽塔》(Lovely Rita)。原来,两家苹果已经达成了协议,乔布斯的苹果拥有全部的苹果商标使用权,“苹果公司”授权英国苹果使用苹果商标用于音乐业务,收取使用许可费,同时在iTunes提供披头士音乐下载。根据协议,Beatles的所有歌曲在iTunes上提供下载所达成的最终交易金额约为3亿英镑。不过,乔布斯拿到全部苹果的商标花费了多少就不得而知了。
现在看来,乔布斯才是那个真正的“在苹果屋顶上的人”。他运用创新科技与模式,最终使自己站在了“苹果”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