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U.S.Enviro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推出了一项排污权交易计划(U.S.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将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污水、重金属等)的排放权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的对象是“排污削减信用”,污染企业通过削减排污量,使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法定标准,削减的差额部分由企业申请超量治理证明,经政府认可即可成为排污削减信用。它作为一种交易货币,可以进行流通,从而将排污权交易这种市场机制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控,并由此建立起以补偿(一处污染排放削减抵消另一处排放的增加,或允许新建、改建单位通过购买排放权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储存(排污单位可将削减信用存入指定银行,以备自己将来使用或出售给其他排污者)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90年代初,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又确定了酸雨治理计划。与此同时,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1997年,各主要工业化国家(除美国)和经济转型国家又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对全球六种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的减排数量进行了界定,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从此,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也在全球推行。
那么,为什么排污权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呢?我们从科斯定理(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1910—2013)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财产权利明确界定,并且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可以知道,既然日常商品交换可被视为一种权利(产权)的交换,那么,当我们将污染权也视为一种商品时,我们也可对其进行交换,从而通过市场交易来使污染控制达到最好的效果。并且,由于该交易过程是一个市场运行机制,污染治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它具有更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更低的总协调成本,因此,它可以通过有效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