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与非商品房能满足不同的社会群体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均不可或缺。经济条件较好的社会成员,可以选择环境比较优越的商品房小区;社会弱势群体则能以较低的价格得到非商品房或廉租房,从而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李明家选中了一处房子,小区绿化好,基础设施齐全,还紧邻地铁站,交通便利。房主张先生因为急需用钱,愿以低价出售,但要求在签合同后马上交钱,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李明虽然也知道一般房屋买卖都需要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是他认为有合同就已经有保证了,如此称心又低价的房子实在难求,于是应允了张先生的要求,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三天后,张先生打电话给李明,称刘先生愿意出更高的价钱,自己已经把房子卖给刘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明一家非常气愤,称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已经是自家的而非张先生的了,张先生无权再“卖”房子。刘先生也很委屈,称买房子时根本不知道张先生已经与别人签订过买卖合同,并且自己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子理所当然是自己的。那么,现在这所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应该属于谁家呢?
房屋属于不动产,法律上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非常严格。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又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虽然李明家先与张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其所有权人依然是张先生,之后张先生与刘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从登记之日起,刘先生便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了。这就是房屋权属登记的重要性,我们在买卖房屋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李明家虽然无法得到心仪的房子,但他们付给张先生的购房款仍然是可以要回来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李明家能以张先生违反合同为由要求其返还房款并给予相应的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