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所说的三大基本法指的是刑法、民法和行政法。我国早在1979年就制定了刑法典,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但是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却比较松散,其中包括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制定一部行政法典很困难吗?
事实上,全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制定出行政法典,原因有三:第一,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广泛,且调整的法律行为复杂多样。就拿《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这两部法律来说,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部门法范畴,但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行为区别较大,所以很难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范。第二,部分行政法律法规缺乏稳定性。比如国务院部门的规章或者直辖市政府的规章,它们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由于经常变动,很难在法典中予以规范。第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的时间较晚,处理各种行政关系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制定行政法典对于我国来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普通群众往往习惯于从法典中找寻所需的法条,制定行政法典能够很好地起到普及法律知识的作用,对推动我国的法制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将来制定行政法典是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