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到批发市场上购买100公斤苹果,价格是每公斤20元,你认为这个价格太高了;老板说,现在还不是产苹果的季节,3个月后他能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卖给你,但是,你需要交付100元的订金,且该订金不能包括在最终苹果交易时的付款当中;如果3个月后因为其他店的苹果价格远远低于10元,你选择不在这里买苹果了,那你交付的100元订金就归老板所有。此时,你交付的这100元订金就是你与老板之间进行的一次“期权交易”,即你用100元购买了一个在3个月后向老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买100公斤苹果的权利。3个月后,你若选择行使这项权利,则你再用1000元换取100公斤苹果;若你选择放弃行使这项权利,则你将亏损100元。整个过程中,老板的义务就是当你选择行使权利的时候,他必须履行承诺卖给你苹果。
可以看出,整个过程中,你有选择买与不买的权利,而老板在你行使权利时有履行承诺的义务。所以,简言之,期权的实质就是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期权的购买者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亦无妨必须履行。在期权交易中,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称作卖方;买方即行使权利的义务人,而卖方则是权利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