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奶奶因中风而瘫痪多年,只能与床榻为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两个儿子对她孝顺有加,轮流照顾她的日常起居,而她的女儿阿红却对她不闻不问,这让老人家伤透了心。在弥留之际,老人将两个儿子叫至床前,缓缓交代了自己的身后事,将仅有的两套房产分给了两个儿子,没有将任何财产留给那个不孝顺的女儿。得悉母亲的死讯后,没有分到遗产的阿红立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奶奶的口头遗嘱无效。法院作出了支持阿红的判决。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可见,王奶奶的口头遗嘱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王奶奶在立口头遗嘱时,缺乏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作见证。有人可能会问:两个儿子不能做见证人吗?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王奶奶的两个儿子是继承人,因而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作为子女之一的阿红虽然未尽孝,但是在法定继承中仍能够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