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作出后到执行死刑,还需要经历哪些程序?

时间:2024-06-28 07:44:03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为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其所具有的惩罚性与痛苦性是无与伦比的。史料证明,死刑是以国家名义实施杀人行为的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我国,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始于殷商,之后历朝历代都以此为基础加以沿袭和变革。新中国成立后,死刑的执行方式经历了从单纯的枪决到枪决与注射并行的变化,它使得受刑人承受的痛苦减少,相对更为人道。

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因此,死刑的执行程序最为严苛。死刑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生效判决,须经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辖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在缓刑两年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生效判决,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以外,都必须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或者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或者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当前两种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死刑;如果是由于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写成笔录。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迄今为止,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废除了所有犯罪或部分犯罪的死刑,或者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适用,但仍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保留了死刑,我国是其中之一。面对废止和严格限制死刑的世界性潮流,我国也开始对死刑适用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近十几年来,死刑的存废问题、死刑适用的限制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综合考虑我国数千年刑法史中传统的重刑主义、泛死刑倾向所形成的巨大惯性,在当今废除死刑尚不被大多数民众所认同、普通百姓安全感仍然缺乏的情况下,废除死刑明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最为合理的。

死刑判决作出后到执行死刑,还需要经历哪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