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法律之一。《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一般来说,《合同法》的规制涉及以下15种合同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15类合同一般被称为“典型合同”或者“有名合同”。这15类合同是否穷尽了我们生活中的所有合同呢?显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不胜枚举,法律不会也不可能穷尽所有领域的问题,大家较为熟悉的旅游合同、储蓄合同等就未被列入《合同法》。这些未被写入《合同法》的合同,其自身不具有典型性,无法实现类型化,所以被称为“无名合同”或者“非典型合同”。尽管《合同法》对非典型合同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这不等于《合同法》无权调整、管理这些合同。
既然《合同法》可以管理如此之多的合同,那么是否所有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合同,都归《合同法》管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领域的合同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比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这些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均涉及人身性质方面的内容,有一种人身专属性,比如离婚协议就不能进行转让,因为离婚协议与婚姻双方的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特殊的合同需要由特殊的法律(或者法律中特殊的条款)进行调整,具体而言,与婚姻有关的由《婚姻法》进行调整,与收养有关的由《收养法》进行调整,另有一些合同则可以由《民法通则》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