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的死亡赔偿处理,城乡人口为何会同命不同价?

时间:2023-11-24 01:39:03

一场突发事件曾在网络上引起有关“同命不同价”的热议。2005年12月15日清晨,在重庆市的一条街上,三名花季少女在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遭遇车祸丧生。车祸中的两个城市女孩分别得到超过20万元的赔偿金,而另一位户口在江北区农村的死者,只得到肇事方5.07万元的赔偿,加上丧葬费等也只有5.8万元左右。有网民责问:同遭车祸,为何同命不同价?

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都照此执行。

依照此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确实存在较大的差距。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2004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自然产生了20万和5万这两个差距悬殊的赔偿数字。

曾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上述司法解释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位代表指出,《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并没有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分:《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原则是损害赔偿与受到的损害和损失相当。他据此认为,实行差别对待,事实上造成了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回应,表示该解释是根据中国的国情、考虑到受害人以及侵害人双方的利益而制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这两年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同一起事故中,受害者中既有城市人口又有农村人口时,根据不同标准确定的赔偿金额差距很大。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比较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在同一起事故中,无论是城市受害者,还是农村受害者,应该按一个标准获得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以便对相关标准作出新的规定。

事故后的死亡赔偿处理,城乡人口为何会同命不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