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就是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从广义上来说,每一位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作出解释,然后才能作具体适用,从而作出裁判。
从狭义上来说,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补充,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也不可以直接援引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不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很快,立法任务繁重,加之立法水平还有待提高,我国制定的许多法律条文难免较为抽象,有些可能会引发不同理解,在具体适用上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而单凭立法机关作立法解释是无法满足现有司法实践的需要的。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便加强了司法解释的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的存在不仅填补了法律的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依据。可以说,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