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在一家服装店看中了一条连衣裙,正要拿到试衣间去试穿,店员走上前对她说:“不好意思,这件衣服不能试穿。因为这件是折扣商品,我们店里规定,打折商品一律不能试穿。”王太太觉得这种做法不合理,争辩道:“衣服就是要穿上身才知道合不合适啊!难道你们商品打折,服务也打折吗?”
商家打折促销本是消费者所喜闻乐见的,但是一些商家减让售价的同时也相应削减了消费者的权利,这种做法是不应该的。
我们知道,商家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服务,因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具有完全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不仅体现在有权拒绝商家的强迫交易行为、自由决定是否购买某项商品或服务、选择与哪个商家进行交易等方面,还体现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挑选商品和服务上。试穿是选购服饰、鞋帽类商品的必需环节,不让试穿显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的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消费者的地位不因其购买商品的价格变动而变化,无论购买全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都应当是相同的。尽管商家确实会根据消费者不同的花费而提供不同的服务,但这些服务的增减不应当也无权削减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确定并赋予消费者的,它们必须得到保障。例如:乘坐飞机时,头等舱和经济舱所获得的服务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的安全保障都是必备的,不会因为经济舱的票价比头等舱低,就不提供救生衣、氧气罩等应急设备。
商家可以决定是否打折销售商品,但是无权以打折为理由限制顾客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特别是自主选择权。无论消费者购买的是何种等级的商品,都平等、完整地享有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