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手机城选购手机,看到一家商铺里挂着一块醒目的牌子——“假一赔十”。小王认为,敢喊出这样口号的商家不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该店导购员也信誓旦旦地表示,店内的手机都是全新“行货”,如果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愿意以售价的十倍作赔偿。于是,小王在此店购买了手机。谁知,新手机才用了一个月就出现花屏、杂音等质量问题,经相关质检部门鉴定,此手机是一部粗劣的组装产品。小王很生气,带着鉴定证明冲到手机店要求赔偿。在事实面前,店家承认这手机不是行货,但只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作双倍赔偿,而不履行其原先承诺的十倍赔偿。小王愤然指责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还言而无信,没有商业信誉。老板则称:所谓“假一赔十”,仅仅是一种宣传,广告都是有所夸张的,不能全当真,既然法律只要求双倍赔偿,他凭什么要赔更多?
商家打出“假一赔十”的告示,难道就真的只是宣传标语,无需兑现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相当于原售价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然而,该法并没有规定原售价的双倍就是赔偿数额的上限,商家可以约定以更高数额进行赔偿,这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不会干预。而且,这种做法更有利于消费者,因而法律不会禁止商家以超过原售价双倍的数额进行赔偿。再者,“假一赔十”的告示白纸黑字地张贴于商店内,其实是商家向消费者作出的公开承诺,当售出的手机果真为假货时,商家就应当依照承诺作出赔付,而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这么高的赔偿标准为由搪塞消费者。再说,商家的承诺完全是自愿作出的,没有受到消费者的威逼利诱,因此,要求他们履行自己的承诺,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