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的过程是一个裁判的过程,为了使案件获得公正的审理,诉讼活动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作保障。如何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偏袒自己的亲属?即便该法官如包拯一样公正廉明,的确没有徇私枉法的意图,他作出的判决也可能受到其他人的怀疑,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更换审判人员来排除这种嫌疑。这在法律上叫作“回避”。
回避是保障公正审理的重要制度,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适合参与审判的情形时,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初显于西汉而成于东汉,是为避免宗室、外戚、宦官等对皇权的干预而产生的。那时的回避主要作为行政意义上的人事制度出现,到唐朝才开始出现诉讼意义上的回避制度。为防止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徇私枉法,《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规定了审判官吏的回避,称作“换推”制:“凡鞠狱官与被鞠之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已将这种保障公正的制度建设得更加完善与合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自古以来就极其重视亲情,因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情大于法”、“以情代法”、“以情乱法”的现象,亲情成了最容易导致法官审判不公的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回避制度的设立具有非常重要的司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