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小明和妈妈去姨妈家做客,尝了姨妈做的鸡汤,觉得味道很好。在向姨妈咨询汤的做法之后,小明和妈妈去药店买煮汤的药材。药店老板热情地向小明的妈妈介绍各种药材,小明的妈妈被五花八门的介绍弄得晕晕乎乎,转了一圈之后,老板对小明的妈妈说:“你选的药材都切好了。”小明的妈妈非常诧异地询问了价格,老板说:“加起来一共七百五十元。”小明妈妈疑惑地说:“我只买了两次的用量,怎么会这么多?我身上只有三百元,多的可以退掉吗?”老板立刻黑脸说不可以退,并说了一些威胁的话。无奈,小明的妈妈只好想办法凑够了钱,买了一堆药材回家。对于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我国法律又是如何惩处的呢?
买卖活动,消费者与商家均应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时常发生。这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常常伴有暴力、威胁行为,这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强买强卖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但如果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则会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