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大物博、河山秀美,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遭到了重创。工业生产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如今,许多地方的山不那么绿了,海不那么蓝了,河水、湖水也不再那么清澈了,许多动植物都已濒临灭绝。这些受到直接侵害的自然环境和动植物是不可能以原告的身份状告黑心工厂的,这是否意味着给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黑心工厂可以就此逃避法律的追究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能够作为原告的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直接受到侵害的山、河、湖、海、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不可能担任原告。社会上热衷于公益事业的人士希望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却又因为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成为原告。因此一直以来,没有合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担负起追究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职责。直到2012年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才使得这一状况有了改变。
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相应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如检察院、环保局,以及环境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合法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就找到了能为受污染的山、河、湖、海出面追究黑心工厂责任的原告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利器终将还我们一个碧水蓝天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