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有关纳税的新闻中看到“起征点”和“免征额”这两个词,它们看似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讨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数额的时候,很多人用的是“起征点”这个词。其实,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通俗地讲,起征点的含义是,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数额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后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是出于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从而贯彻“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免征额存在的意义是,税务机关只对超过免税额的部分计算征税,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只对扣除3500元后的余额征税,3500元就属于免征额。因此,就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而言,3500元不应被称为起征点,而应视作免征额。
为了清楚地说明问题,现举如下事例:小明、小张、小王3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今年7月的收入分别是3499元、3500元和3501元。如果3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2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是:小明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小张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3500×20%=700(元);小王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3501×20%=700.2(元)。如果3500元为免征额,那么小明、小张、小王3人的纳税情况就变为:小明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不纳税;小张的收入正好等于免征额,也不需要纳税;小王的收入超过了免征额,需要纳税,但只就收入中扣除免征额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3501-3500)×20%=0.2(元)。
由此可见,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而言,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和没有超过免征额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无需缴税。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便就其收入全额征税;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纳税人的收入即使恰好达到起征点时,也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若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则免于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