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不是每项事实都需要向法庭证明。比如1+1=2,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向法庭举证即会被法庭所接受。在民事诉讼的法庭上,还有哪些事实是不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的呢?
第一,自认的事实。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既然对方已经在法庭上承认了,又何需再费周折去证明呢?
第二,除了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还规定了其余几种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也叫公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拥有普通知识经验的人所知晓的事实。比如黄浦江穿过上海,这种事情就是不需要证明的。
自然规律及定理,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内在的、本质的联系以及在科学上通过特定条件已被反复证明其发生变化过程的某种必然规律,被人们普遍采用,作为原则性命题或公式。例如:苹果熟了会从树上掉下来而不是飞到天上去。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通过两种推定形式获得:一是事实推定;二是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证据法则。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具体是指对某些难以举证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只能通过其他较易证明的事实来加以证明,此种推定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已经在其他已经审结的案件中被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的事实的裁判,可能是本院作出的,也可能是其他人民法院作出的。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是因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与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对诉讼中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是因为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加以证明的法律文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六类无需证明的事实,除自然规律及定理外,其余五类事实都能以反证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