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时间:2024-06-28 05:26:04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个人隐私。法律上对个人隐私进行了范围限制——一是个人所有的,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即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个人没有支配权。因此,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都没有支配权。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需得到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第一,工资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不归个人所有;第二,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第三,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要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欠税,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个人的欠税情况不仅不属于个人所有,同时也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法律因此规定,可以将纳税人欠税的情况予以公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虽然纳税人欠税的情况可以予以公告,但此种公告只能清楚公布欠税的情况,不能将与欠税情况无关的信息一并公告,否则就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因此,法律也对这种欠税公告作了限制。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有关规定,欠税公告的内容为:“(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也就是说,在欠税公告中,除了上述信息资料,涉及纳税人的其他信息不应予以公告。

媒体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是否侵犯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