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全国很多城市均出现了未成年人行乞现象。幕后操纵者对儿童加以胁迫、打击或控制,逼迫其乞讨,使其不敢或不能反抗。幕后操纵人变相剥夺了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对孩子生活和教育状况的知情权,剥夺了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使社会治安管理产生了严重的混乱。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利用孩子乞讨的成年人身份为何,只要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就应当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规定的,应以强迫乞讨罪定罪处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国务院《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利用未成年人在城市、集镇行乞,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如果不算犯罪的,没收行乞所得,并处以罚款或拘留。《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视情况严重与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要求其乞讨,将可能涉嫌强迫乞讨罪。因此,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是非法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