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工工伤,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3-11-23 17:59:02

甲是某物流公司老板;乙在甲手下打工,是甲的老乡;丙是甲委托乙找来的工人。甲与乙约定,乙每找来一名工人,甲就每天多给乙30元“人头”费。某天,甲打算在自己公司周围修建一堵围墙以及门卫室,商定由甲自己出料,乙、丙出工干活,按天付工资,每天大约施工到晚上6点。几天后,甲为了加快施工进度,要求乙、丙施工到晚上7点再收工。由于光线太暗,丙视力不好,在跳板上踏空跌落,导致左腿骨折。丙的损害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丙只是提供劳务来满足雇主的需要,他和雇主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就此案的性质来说,它是一起由雇佣关系引发的赔偿纠纷。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因而不能以工伤认定的程序予以赔偿,只适用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乙受甲委托找丙为甲干活,乙从甲那里取得了好处费,后甲要求将收工时间延迟,而丙正是在此加班时间内受了伤,因此,对于丙所受的人身损害,甲、乙均有赔偿责任,其中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

劳务雇工工伤,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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