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会作为呈堂供词;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承担不起,法院会为你指定律师,你是否听明白了上述权利?”相信很多人对于这一段经典的台词并不陌生。如果想要了解英美诉讼的法学理念,这一段话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这一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源于1966年的“米兰达案”。1963年,恩尼斯托·米兰达因为绑架、性侵罪名被捕。在没有被告知宪法赋予他的权利的情况下,米兰达坦承罪行。在法庭审判时,检方也只以米兰达的自白作为证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米兰达并不了解他有“不证己罪”的权利,而且在接受审讯过程中遭受威胁恫吓,因此推翻了原判决。后来因为有新的人证与物证出现,米兰达重新受审,最后被判入狱七年。
这个判例的意义在于:它既强调了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和讯问时有宪法赋予的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同时它也规避了警方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由于审讯的环境和方式会使被讯问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这样的环境下,被讯问者所作供认的可信度会降低,所以要给予被讯问者相应的权利来保证其供词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同于英美国家,并不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但是警方在调查案件时仍然要遵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控诉方应以合法取得的证据证明犯罪成立,并由法院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更主要的是强调侦查机关在调查是否构成犯罪时,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侦查人员采取强迫、诱骗、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所谓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其权益,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真正得以落实。
警察在刑事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将有可能使得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罪、判刑而失去人身自由,因而对警察的刑侦活动有极严格的要求,不仅要调查清楚事实,也需要注重调查的程序。通过强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有可能不能反映真实发生的情况,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刑法如今也强调“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