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诸如银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向企业提供贷款,对项目进行投资。但是,如果该项目的实施有可能会造成对环境或社会的不良影响的时候,银行是否能够发放贷款呢?面对一个可能破坏海水环境的工程,或者会破坏热带雨林的房地产项目,银行应不应该出资相助呢?这就是“赤道原则”要解决的问题。
“赤道原则”是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的准则。该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为企业贷款进行项目融资投资时,要对项目综合评估其可能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并利用金融杠杆,令该项目在环境保护、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一准则是2002年10月,由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然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已逐渐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至今已经有近60家金融机构采用“赤道原则”,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
“赤道原则”对于银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使整个银行业在评估环境与社会风险时的标准趋于统一,形成了良性循环,同时提升了整个行业的道德标准。对单个银行而言,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维持好的声誉,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的科学、准确的评估;对整个社会而言,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到实处,使金融业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