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在财产方面和人身方面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予以解决,以下主要介绍前三种方式。
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若要使得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将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从而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调解有很多种类。依主体不同,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其中法院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仲裁庭)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在性质上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仲裁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