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这个词语在我们生活中或许并不经常用到,我们经常听到的是“车祸”这个词。“车祸”的规范含义是交通事故,而交通肇事通常是指人为导致且肇事者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交通事故。从2001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达数万人。可见,交通事故严重危害我们的生命安全。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立了“交通肇事罪”,惩处那些由于个人的疏忽造成车祸悲剧的肇事者们。我国也设立了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肇事者将受害人撞伤以后,受害人并没有立即死亡,如果将受害人及时送往医院,受害人就不会死,是肇事者的逃跑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例如流血过多致死)。肇事者知道自己犯了错,闯了祸,虽然他并不是真心想让受害者死亡,但他的逃逸行为使原本能够生还的受害人在无助中死去。此时,肇事者不但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达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所以,他很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作此规定,除了惩罚肇事者,更重要的目的是希望社会上每个人都能拥有责任感。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珍贵的,不能因为一时的恐惧而丢掉最基本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