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词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指为维护正义挺身而出。在社会生活中,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他人遇到危险和困难时施以援手,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比如遇到有人抢劫钱财时帮忙抓抢劫者,遇到有人溺水时帮忙救人。
见义勇为是人类的美好品德,值得褒扬和倡导,那么如果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了伤,应该找谁来承担责任呢?比如:小明在公园游玩时,发现有人不慎掉入湖中,小明马上跳入水中将其救出。在救人过程中,小明的胳膊被划伤,花去医药费200元,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手机也因进水而损坏了。在这种情况下,小明虽然没有索取报酬的权利,但200元医药费和2000元的手机损失是应当由被救的人来酌情承担的。从法律上讲,小明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承担管理时的必要支出和损害赔偿。因此,对于医药费的支出和手机的损坏,小明可以要求被救的人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有条件的。第一,要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识。如果喂养别人的猫是因为将之错当成自己家的猫,这就不属于无因管理。第二,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后辈赡养老人是义务,消防员救火是职责,它们都不属于无因管理。第三,行为不能是非法的。比如为替朋友出头而打架就不属于无因管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被第三人(及由其引起的因素)所伤,这时应该怎么办呢?例如:小李赶马车去送货,半路上马儿受惊狂奔,小李拉不住缰绳,眼见受惊的马正冲向刚刚放学的小美,一旁经过的小明挺身而出,上前拦住马儿,结果自己却被马儿踢伤了。此时小明应该找谁承担责任呢?首先应该由小李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整个事件是由小李的马儿引起的。其次,如果小李没有足够的钱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当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受害人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在上述案例中,如小李没有足够的钱赔偿,小明可以要求小美作出适当补偿(注意:这里说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因为小美没有过错)。小美是因为小明的见义勇为而免受伤害的,那么,由她作出一定补偿是公平合理的;即使小明并没能拦住那匹马,由于他是为救小美而受伤的,要求小美给予适当补偿也是合乎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