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一词是民间俗语,“官”和“司”旧时都指官方、官府,因此,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到官府去请求官员裁决是非,官员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断,这整个活动便被称为“官司”。在现代社会,官司通常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某一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也就是“打官司”的全部内容。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职责范围以及案件性质,我们可以把诉讼划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审理,以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在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行使所具有的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事诉讼应遵循三大基本原则:一是控审分离,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的诉讼主体来承担,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诉讼主体来承担;二是控辩对等,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主体与承担辩护职能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并互相对抗;三是审判中立,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能由控辩双方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或者人员担任,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地平等对待。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具体而言,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职权行为引发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解决这种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该职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是否正当、合法作出判定,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俗称为“民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