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时代,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依靠封建法律压迫老百姓。当时的法律是民、刑、行政不分,实体、程序不分的。由于长期以来存在“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思想,老百姓几乎都不曾有过“民可以告官”的想法。现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打破了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建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
俗话中的“民告官”,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民告官”所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
事实上,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并不是都可以提起诉讼的,而是只能够对以下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上述行政行为最大的特点是:它们都有特定的相对人。例如:如果某工商局针对某企业作出吊销执照的决定,那么该企业就是特定的相对人。该企业如果不服这一决定,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是没有特定相对人的,因此,我们不能就抽象的行政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此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